南昌民德学校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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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21-11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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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民德学校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管理办法

第一条 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有效遏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,进一步加强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,根据《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》和《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》及《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》、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民德学校在职教师及行政主管人员(以下简称在职教师)。

第三条 坚持从严治教、堵疏结合、标本兼治的原则,向学生提供无偿课后辅导等教育服务。成立了南昌学校学生课余教学辅导志愿站,由学科教师通过面授答疑、网络互动、移动互通等方式,为在校学生构建一套免费的学业辅导、成长服务的立体的、全方位的服务系统。

第四条严禁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:

(一)严禁组织、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行为;

(二)严禁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的行为;

(三)严禁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的行为;

(四)严禁组织、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行为;

(五)严禁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、家长、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的行为;

(六)严禁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、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。

第五条 高三年级在寒、暑假适当安排补课,实行备案制。补课前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,未经备案擅自作为的,作违规论处。补课时间不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,天气特别炎寒时不得组织学生补课,同时,必须在坚持学生自愿和不向学生收费的前提下进行。其它年级一律不得占用节假日、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。

第六条 可以通过暗访录像、蹲点守候、突击明查、学生问卷、现场图像、调查笔录、调阅账目、个人交代和部门配合等方式进行查处。

第七条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经查实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:

(一)对首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,给予责任人员行政警告处分,责令写出书面检查,清退违规所得,一次性扣除6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,2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及晋升高一级职称,学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。

(二)对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,给予责任人员记过、记大过或降级、撤职处分,清退或追缴违规所得,扣除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,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,3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及晋升高一级职称。

(三)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违反本规定的,除按上述相应规定处理外,一律给予撤职或建议撤职处理。在职教师是党员违规的,除给予行政处分外,还要按照《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。

第九条 查实在职公办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的,参照第八条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。

第十条 校长是禁止本学校和本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第一责任人,学校党组织书记,要履行监督责任,副校长、中层干部均要责任包干到年级组、教研组,各年级组、教研组包干到每个教师,各负其责,齐抓共管。

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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